※ 外國留學生、僑生及港澳生如欲在臺灣工作(校內或校外), ※ 若未依規定申請工作證,即受僱為他人工作者, ※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,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,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。 |
工作證期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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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證許可期間最長為6個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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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上學期申請者,工作許可證之期限至次學期3月31日止,於下學期申請者,工作許可證之期限至同年9月30日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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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屆畢業生至6月30日止。
線上申請網站: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
操作手冊: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僑外生網站操作手冊_勞動部版
必備文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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護照影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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郵局繳費收據 (新台幣100元)
申請流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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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新帳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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登入並新增申請案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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輸入申請書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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審查費可選ATM繳費或郵局繳費。若不知如何填寫審查費,請參考欄位旁的 "?",內有說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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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傳檔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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送學校審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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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隨時上系統(點選案件管理)查看案件狀態,如顯示已發文,才表示勞動部審核完成,如果有無法送學校審核或被退回或補件等狀況,系統皆會顯示原因,請更正後再重新送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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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部將寄送工作證至國際處,由國際處email通知同學前來取件。
查詢申辦進度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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『雇主編號』請輸入您的ARC號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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『收文起迄日期』請輸入您寄出申請件的日期及從該日算起一週後的日期
相關法規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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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國留學生、僑生及港澳生其申請工作許可,許可期間最長為6個月,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,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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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依前項規定者,本部得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廢止其工作許可,而未依規定申請工作許可,即受聘僱為他人工作者,依就業服務法規定,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外,應即令其出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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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「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」規定,來臺就讀正式學制之僑生、港澳生及外國留學生,入學後即可向本會申請,惟來臺學習語言課程之外國留學生,則須修業1年以上,方可提出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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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因休學、退學者,若工作許可證仍在有效期限內,應將工作許可證繳回學校輔導單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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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上學期申請者,工作許可證之期限至次學期3月31日止,於下學期申請者,工作許可證之期限至同年9月30日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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詳細規定請參考:勞動部就業服務法。勞動部網站:http://www.wda.gov.tw/