函轉勞動部修正「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」部分條文之發布令、修正條文、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,請查照。

說   明:
 一、依勞動部113年8月26日勞動發管字第1130512898D號函(如附件)辦理。
 二、為補充旅宿業人力缺口,以及為配合我國留才、攬才政策目標,加速解決國內產業人才短缺問題,爰勞動部修正
   旨揭辦法部分條文,其修正要點如下:
  (一)新增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、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得受聘僱於合法登記之觀光旅館、
    旅館及民宿從事房務、清潔、訂房、接待或餐廳外場等旅宿服務工作。(修正條文第2條)
  (二)配合新增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、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,得受雇主聘僱從事旅宿服務
    工作,修正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應備之證明文件。(修正條文第44條)
  (三)新增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、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,於聘僱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之聘僱
    期間屆滿後不展延時,得轉換雇主或工作。(修正條文第48條)
  (四)修正第四類外國人之工作許可有效期間。(修正條文第54條)
 三、請廣為周知並鼓勵僑外生投入旅宿業相關工作。